为加强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更好地发挥中央财政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财建[2013]814号)、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8]413号)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修订完善了《吉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更好地发挥中央财政产粮(油)大县(含常规产粮大县、超级产粮大县和产油大县,下同)奖励政策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财建[2013]814号)、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8]413号)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绩效评价的对象是省级财政拨付获奖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的中央财政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县级财政等部门和单位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1.制定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当年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等制度建设和备案情况。
2.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对绩效目标的设定以及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情况。
3.拨付奖励资金、报送相关材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违规管理、使用奖励资金,被媒体公开披露、查证的情况。
(二)资金使用情况。按《吉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吉财粮[2018]765号)规定,奖励资金使用的有关情况。
(三)资金绩效情况。截至考评时点,奖励资金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四)其他情况。包括获奖县当年用于支持粮食生产、流通方面的财政支出金额、占县级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以及获奖县当年耕地面积变化等情况。
(一)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制定的管理办法。
(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使用方案和拨款文件等。
(三)能够证明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产油大县奖励资金落实到项目单位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媒体对奖励政策的报道以及领导同志关于奖励政策落实情况的批示等。
(一)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内容,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动态调整,补充完善(详见附表)。对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产油大县奖励资金分别进行绩效评价。
(二)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根据评价总分,绩效评价结果分为3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60-90分为良好;60分以下或有以下情况之一为较差:
1.奖励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
2.资金管理、使用问题被中央和省媒体曝光或被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并查实。
3.获奖县当年用于粮食生产、流通方面的财政支出金额较上年减少或占县级财政总支出比重较上年降幅超过5%。
(一)县级财政部门确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和绩效目标,按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二)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将自评报告(附带佐证材料)以正式文件按时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分析获奖县自评报告,核查佐证材料,将全省产粮大县评价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
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的因素之一。对于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较差的县,或在省内排名连续两年最后一名的县,按管理权限审定后取消下年度获奖资格。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吉财粮[2017]4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