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浙政发〔2014〕27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鼓励全市干部群众攻坚破难、创先争优。

根据《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浙政发〔2014〕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兰溪实际,市人力社保局拟定了《兰溪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初稿,并在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进行了完善。完善后的细则共有十四条,明确了工作原则、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奖励种类、奖励条件、奖励条件等事项。

全市各乡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市委市政府认为应该给予行政奖励的其他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