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一、关于局务会议及年度业务检讨会之议事管理事项。

二、关于工作报告、文电、简报及年鉴之编拟事项。

三、关于重要方案与施政计划之汇编、选项列管、督导及考核事项。

四、关于研考业务之规划及推展事项。

九、关于事务机具、办公用品之采购及管理事项。

十、关于财产之登记及管理事项。

十一、关于本局办公厅舍之营缮、维护及使用管理事项。

十二、关于现金、票据、有价证券之出纳及保管事项。

十五、关于车辆、器材、装备之采购、分配、督导及管理事项。

十六、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事项及交办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