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职掌 一、环境卫生及毒物管理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环境卫生管理政策及法规之研订事项。
(二)关于环境卫生管理之策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三)关于天然灾害环境污染防治之策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四)关于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政策、法规之研订及毒性化学物质之管制事项。
(五)关于环境毒物之研究及调查事项。
(六)关于环境卫生用药及环境卫生用生物制剂之管制事项。
(七)关于其他环境卫生及毒性化学物质管理事项。
二、关于毒性及化学物质管理、环境用药管理相关业务已因应食安五环推动政策,于105年12月成立所属机关毒物及化学物质局专责办理;另环境卫生管理、天然灾害环境污染防治相关业务,业配合业务推动需要,于111年1月移由本署环境督察总队办理。现行该单位职掌请参本署气候变迁办公室并按此连结:[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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