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依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制定之。
国家文官学院(以下简称本学院)隶属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 关于高阶公务人员中长期培训之研究及执行事项。
二、 关于公务人员考试录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关训练之执行事项。
三、 关于人事人员训练、进修之执行事项。
四、 关于公务人员终身学习之研究及执行事项。
五、 关于公务人员培训国际交流、与国内学术机构合作之执行事项。
六、 关于受训学员研习辅导及训后服务事项。
七、 关于公务人员培训技术、方法与教材之研究发展及推广事项。
八、 关于公务人员数位学习与其他多元学习及图书资讯之管理、发展事项。
九、 关于培训机关(构)数位学习网络平台之推动事项。
十、 关于接受委托办理培训事项。
十一、 其他有关公务人员培训之研究发展事项。
本学院置院长一人,由保训会主任委员兼任;副院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
本学院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本学院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本学院为应业务需要,得置研究员及副研究员,其中二分之一得准用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聘任之。
本学院为应各地区公务人员培训需要,得设区域培训中心;其组织另以准则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