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
本文摘要:刑事惩处与司法解释刑事惩处刑法规定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处以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极大或者有其他相当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尤其极大或者有其他尤其相当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充公财产。 刑事惩处与司法解释刑事惩处刑法规定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处以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极大或者有其他相当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尤其极大或者有其他尤其相当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充公财产。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2011年4月8日起实施)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该分别确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极大”、“数额尤其极大”
发布时间:2014年7月3日 作者: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下称《解释》)已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一般情况下,诈骗的金额达到3000元就可以立案,但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下称《解释》)已于2013年4月4日发布实施。《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法〔2013〕138号)的批准,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