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反毒宣导脸被打马赛克,遵守个资法?

彰化县警察局在明伦国小举办反毒宣导活动,但警察局提供给媒体的照片,却将所有的学生脸都打上马赛克,让学生家长十分傻眼,感觉参加反毒宣导是件丢脸的事,好好的学生被打马,似乎变成犯罪者。

有人解读这是警察局要保护学生的肖像权及遵守个资法,如果真的是这样,那警察局真的对于民法和个资法有很大的误解。

肖像权的保障并非无边无际,我国法律并没有任何一个条文提到“肖像权”,都是由民法人格权、以及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来保障,首先,人是群居社会,只要是在公众场合所拍摄的公开活动照片,未针对特定个人,基本上就不会有肖像权的问题。

而个资法第1条即开宗明义规定立法目的是保护人格权、及促进个人资料的合理利用,所以个资法并不是一味得限制个资的使用,而是在有利于个人或公益的情形下,去促进个资合理的利用,如此才是社会之福。参加反毒宣导活动跟得奖(荣誉榜)一样,都是值得鼓励的活动,并没有人会介意被他人知道参与活动,打了马赛克,反而会让人有尊严受辱的感觉,试问你希望自己参加正当活动时,呈现的照片是脸被打马赛克吗?所以警察局对于个资法的解读已是本末倒置了。

再者,个从法第51条也规定:于公开场所或公开活动中所搜集、处理或利用之未与其他个人资料结合之影音资料,不适用个资法的规定,所以反毒宣导活动拍摄的照片,根本就不适用个资法,更显得打马赛克是荒唐的举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