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遣通报法源依据为就业服务法第33条第1项规定:“雇主资遣员工时,应于员工离职之10日前,将被资遣员工之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担任工作、资遣事由及需否就业辅导等事项,列册通报当地主管机关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但其资遣系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应自被资遣员工离职之日起3日内为之。”就业服务法第33条第2项规定:“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接获前项通报资料后,应依被资遣人员之志愿、工作能力,协助其再就业。”所以雇主应依规定办理资遣通报,以便主管机关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因应协助辅导被资遣劳工再就业。

相关申请流程及表格文件请至【市民服务大平台】查询及申办连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