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家庭因素服替代役役男,经查如未确实返家住宿尽其照顾家属之责,改采集中住宿管理。

役男如经核准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规定略以,违法之行政处分,受益人无同法第119条所列信赖不值得保护之情形外,不得撤销其资格。另依役男申请服替代役办法第21条规定,役男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以于户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为原则。替代役役男训练服勤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得采返家住宿。内政部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点肆、十四规定,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得返家住宿。综其前揭相关法条,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役男系“得”返家住宿,非“应”返家住宿。是以,渠等役男如下勤后逗留在外,染上不良嗜习,未尽照顾家庭之责,同意○○县(市)府建议,将其集中住宿管理。至于前项役男施行集中住宿管理前,就其违反规定之行为,应先予适时规劝辅导外,可依替代役役男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惩处(如罚勤、辅导教育...),并事先告知役男及家属,若情形仍未改善,则改采集中住宿管理,以使其有改过向善之机会。(内政部役政署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役署甄字第0九二000一六六一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