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皆可至荣民服务处携应备证件及填写申请表办理。

申请条件:

一、志愿服军官、士官、士兵役,其服现役满十年,或服现役期满,志愿留营或再入营服现役,先后合计满十年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二、志愿服军官、士官役,于中华民国七十九年二月九日前已入营服役;志愿服士兵役,于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九日前已入营服役,各依本条例修正施行前之规定,服满役期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三、服军官、士官、士兵役,因作战或因公致病、伤或身心障碍,于退伍除役后,生计艰难需长期医疗或就养者。四、服军官、士官、士兵役,曾参加民国四十七年八二三台海保卫战役及其他经国防部核定之关系国家安全之重要战役者。五、金门马祖民防自卫队,曾参加民国四十七年八二三台海保卫战役及其他经国防部核定之关系国家安全之重要战役者。

应备证件:

检附国民身份证(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险卡)正本及最近三个月内一吋脱帽半身照片数位档(无数位档照片者,需提供实体照片一张或亲至荣服处现场拍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