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役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选择】
为配合国家经济发展,有效运用役男研发专长人力资源,提升产业研发能力及竞争力,行政院“现行兵役制度检讨改进方案”中决议:配合兵役制度的调整,在保有国防工业训储制度优点及维护兵役公平之前提下,研修“替代役实施条例”,建立研发替代役制度,以取代原国防工业训储制度。
内政部爰拟具“替代役实施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赋予实施研发替代役法源依据,该修正案业于96年1月5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96年1月24日总统公布施行,研发替代役定自97年起实施。
役龄男子具备国内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校院硕士以上学历,具有履行兵役义务者,不限于预官(士)资格,不限于理工医农等相关科系,均得报名甄选服研发替代役。
※83年次(含)以后出生之替代役体位役男,不得申请服研发替代役。
服役期限:
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役期为3年;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之役男,役期为1年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