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
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临沂经济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律师服务。 有的时候可能一个很小行为,在司法上判断可能就会分为民事纠纷或者是刑事纠纷。在很多民事纠纷中因为行为过激,可能因为刑事纠纷,那么今天临沂刑事辩护律师就为大家讲解一下这两种纠纷有什么不同呢?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公民告状难问题,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由被害人自己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公民“告状难”问题,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由被害人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说,被害人可以有条件地将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45条还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请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必须立案;对于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即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即把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一)诉权处分原则。自诉案件的法理依据是国家将这类案件视为主要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案件,因此而赋予被害人诉权。作为公民的一种权利,被害人对于这种诉权可以行使,也可放弃
医学学士。福建医学会心电生理与起搏分会委员、福建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心力衰竭学组成员、福建中西医结合学会心血管疾病分会委员、福建心电学会理事、福建省康复技术工程学会心肺康复分会委员、厦门市医学会心电学分会委员、世界中医药联合会络病专业委员会理事。 从事心血管内科工作35年
暑期结束,高校纷纷开学,新生进入了一年一度的军训季。最近,我在急诊超声室接诊了一名正在参加军训的18岁大一男生,自诉“血尿”就诊,急诊医师考虑是肾结石记者刘虎 暑期结束,高校纷纷开学,新生进入了一年一度的军训季。最近,我在急诊超声室接诊了一名正在参加军训的18岁大一男生,自诉“血尿”就诊,急诊医师考虑是肾结石,为患者开了双肾、输尿管、膀胱超声检查
配偶与人通奸,他方可否请求损害赔偿?能否主张不负同居义务(拒绝同居)?可否请求判决离婚? 有配偶之人而与人通奸,故应受道德上及法律上的责难,他方得于知悉犯人时起六个月内提出通(相)奸罪的告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项)。 但如果夫妻直接对簿公堂,互相攻击,有违家庭秩序,显非所宜,故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于配偶,不得提起自诉。 因此,另一半与人通奸,配偶不得对其提起自诉
哪些案件属于刑事自诉? 所谓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根据《刑事诉法》112条规定,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李××,女,××岁 诉讼代理人: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唐××,女,××岁 反诉请求: (1)要求人民法院以侮辱罪给予唐××刑事处分;(2)要求唐××赔偿医药费××元,误工费××元。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事实经过, 反诉请求: (1)要求人民法院以侮辱罪给予唐××刑事处分;(2)要求唐××赔偿医药费××元,误工费××元。 唐××先对我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认为自己很冤枉
杭州侦探调查对重婚罪案件立案后应该侦查案件收集相关证据吗? 杭州侦探调查对重婚罪案件立案后应该侦查案件收集相关证据吗?公安机关是否需要调查重婚的相应证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重婚是公诉与自诉的交集。应调查案件,收集相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对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有罪或者无罪、轻罪、重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收集、调取
1.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2.律师收案应分别根据下列情况办理委托手续: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二)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之后; (三)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四)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 (五)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 (六)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 (七)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