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
保险业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并依法为设立登记,缴存保证金,领得营业执 照后,不得开始营业。 保险业申请设立许可应具备之条件、程序、应检附之文件、发起人、董事 、监察人与经理人应具备之资格条件、废止许可、分支机构之设立、保险 契约转让、解散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外国保险业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并依法为设立登记,缴存保证金,领得营 业执照后,不得开始营业
一、查政治献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7条第1项第2款规定,与政府机关(构)有巨额采购契约,且在“履约期间”之厂商,不得捐赠政治献金。依其立法理由,系为避免与政府有巨额采购,且在履约期间之厂商,利用政治献金影响政府之决策,爰于该款予以限制,至于契约期满,则不在限制之列。次查工程采购契约范本第16条第1款有关保固期之起算日规定略以,全部完工办理验收者,自验收结果符合契约规定之日起算;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约之部分有减损灭失之虞,办理部分验收者,自部分验收结果符合契约规定之日起算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公司法附则,你都知道吗?文章引用了公司法附则章节,包括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到第二百一十九条,提供了公司法用语的含义、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适用该法规等内容。 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 公司法附则,你都知道吗?文章引用了公司法附则章节,包括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到第二百一十九条,提供了公司法用语的含义、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适用该法规等内容。 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中央健康保险局依其组织条例第27条固规定,本局及分局之人事管理及职务列等,比照公营金融保险事业机构办理,惟依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533号解释,该局为执行法定职权,就办理全民健康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项,与各医事服务机构缔结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事服务机构合约,系属“国家机关”,准此,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下称本法)第2条第1项第5款前段规定,该局应申报之人员仅限首长,而不及一级主管。 2.中央健康保险局所属各分局倘无独立预算或人员编制者,系属该局之内部单位,而非机关,各分局首长自无庸申报财产。另该局及所属分局办理主计或采购人员,如为组织法规所置,并领有主管职务加给,应依本法第2条第1项第11款及施行细则第8条第5项规定申报财产
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双方应当协商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劳动合同终止后,经双方协商,劳动合同可以重新订立。续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与订立劳动合同相同,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应依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一次提存新台币五千万元作为赔偿准备金;并于每季终了后十五日内,按证券交易经手费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继续提存。但赔偿准备金提存金额已达资本总额时,不在此限。 证券交易所得就其证券交易经手费提存赔偿准备金,备供前条规定之支付;其摊提方法、摊提比率、停止提存之条件及其保管、运用之方法,由主管机关以命令定之
已具财产申报义务之公职人员,倘另取得(包含正式上任及兼任、代理)其他应申报财产身份之职务,或相同身份之另一职务(例如:已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董事者,再担任另一私法人之公股董事),而新职务之受理申报机关(构)与原职务相同者,由于受理申报机关(构)并无变动,揆诸本法施行细则第9条第1项规定,无论新职务与原职务之申报期间有无重叠,新职务均不须再另行办理就(到)职申报或兼任申报、代理申报,仅须于定期申报时,依本法施行细则第10条第1项但书规定,合并以同一申报表申报,并于申报表之服务机关栏叙明该2职务即可。例如:某政务人员于98年2月1日上任,应于98年5月1日前办理就(到)职申报,惟其于98年6月1日复代表政府或公股担任私法人之董事,由于前后2职务均由监察院受理申报,故仅须于98年2月1日至98年5月1日办理政务人员之就(到)职申报即可。
已具财产申报义务之公职人员,倘另取得(包含正式上任及兼任、代理)其他应申报财产身份之职务,或相同身份之另一职务(例如:已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董事者,再担任另一私法人之公股董事),而新职务之受理申报机关(构)与原职务相同者,由于受理申报机关(构)并无变动,揆诸本法施行细则第9条第1项规定,无论新职务与原职务之申报期间有无重叠,新职务均不须再另行办理就(到)职申报或兼任申报、代理申报,仅须于定期申报时,依本法施行细则第10条第1项但书规定,合并以同一申报表申报,并于申报表之服务机关栏叙明该2职务即可。例如:某政务人员于98年2月1日上任,应于98年5月1日前办理就(到)职申报,惟其于98年6月1日复代表政府或公股担任私法人之董事,由于前后2职务均由监察院受理申报,故仅须于98年2月1日至98年5月1日办理政务人员之就(到)职申报即可。
交通部部务会报25日通过“电信法修正草案”,大幅提高第一类电信外资比例,从直接持有股份原先不得超过20%放宽为49%,外人直接及间接持股总数不得超过60%的规定则维持不变。 交通部官员表示,依WTO全球电信自由化协定,已有69个国家提交基本电信承诺表,其中亚太地区日本、新加坡、澳洲、新西兰、香港已完全开放外资,中共也承诺固网业务及移动电话业务分别在入会6年内及3年内,允许外国人直接投资比例达49%,因此台湾也决定大幅提高外人投资电信业比例,待本法一旦完成三读,将有助于提升台湾电信事业竞争力,并加速达成国际化目标。 不过交通部原希望“电信修正法草案”能在立法院上会期完成立法程序,但是因为作业延宕,加上立院因选举即将休会,使预计明年初发放执照的第三代行动通讯,将来不及适用新修正电信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