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案例】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而向王先生借钱,并答应以李某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作为抵押,该房子市值约70万元。于是王先生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并订立抵押协议,借给李某4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20%,一年后归还本息,并以李某的房产作为抵押。 李某将其房产证拿来交给王先生保管
商标和品牌的区别在于: 1、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由商标法对其进行保护,一经注册,权利人就享有商标专用权。而品牌是一个经济学概念。 2、对于企业来说,品牌通常只有少数几个,但是商标可以选择注册一系列商标
@微博管理员 消息,近日,关于用户@L-N-X-wisteria “对近70万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一事备受关注,微博接到大量用户投诉。站方对此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和核实,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1. 经核查,此前用户@刘鑫6_6 因存在通过私信、点赞等形式消费并攻击被害人家属的行为,站方已依据《微博投诉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于2019年12月对账号@刘鑫6_6 予以关闭。因用户@L-N-X-wisteria 为@刘鑫6_6 转世账号,站方即日起对@L-N-X-wisteria 予以永久禁言的处置,同时也欢迎广大用户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请在使用前对文本的时效性进行确认,内容以全国人大、国务院等公报为准)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埃及知识产权保护法 第一部 专利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未***息 第I部分 专利与实用新型 第13条 专利申请应附加详细的发明说明书,包括对发明主题和能够让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的**方式、以及寻求保护的每一产品或方法的充分陈述。说明书也须以清楚的方式说明申请 第13条 专利申请应附加详细的发明说明书,包括对发明主题和能够让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的**方式、以及寻求保护的每一产品或方法的充分陈述。说明书也须以清楚的方式说明申请人为之寻求保护的新原理,必要时应以发明附图来说明
发文日期:民国90年11月15日 受文者:○○ 代表人:○○○律师 ○○○律师 主旨:有关 贵公司被检举就“○○”刊登○○报,涉嫌违反公平交易法 乙案,业经本会九十年十一月八日第五二二次委员会议决议处分, 兹检送处分书一份,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检举人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八九)嘉总字第00四号函 办理。 二、贵公司如逾期未依前开处分书主文停止违法行为,本会将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之事 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得处新台 币五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逾期仍未停止、改正其行为 或未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继续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 必要更正措施,并按次连续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罚锾 ,至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为止”续行办理
Q:企业委托外部单位进行市场调查工作,调查内容若涉及个人资料的搜集与处理,应该如何管理委外厂商,才符合个资法的规定? 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条“受公务机关或非公务机关委托搜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者,于本法适用范围内,视同委托机关”;又个资法施行细则第8条亦明确规定“委托他人搜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时,委托机关应对受托者为适当之监督”。因此,企业若委外其他市调业者进行个资的搜集与处理工作,仍在个资法管理范围内,须善尽选任与监督责任,否则无法避免相关法律责任。 NII协进会管理顾问建议,企业可在委外合约中载明有关个人资料的保密义务、个人资料安全相关责任,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罚则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20~29 年)( 第三审发回更审之案件,虽就上诉意旨所指摘之范围内,认为某种证据应 行调查未经原审履行调查之程序为发回之原因,但案经发回,即已回复原 审之通常程序,关于当事人声请调查以及法院依职权所应调查之一切证据 ,均应仍予调查,不得仅以第三审发回之点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