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者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本罪论处。 根据司法实践,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
本报讯(记者黄耿煌 陈灵 通讯员陈小东 蔡耀宗)朋友打了服务人员引来警察,他们竟对前来执法的民警又打又骂。日前,南安四男子因涉嫌妨碍公务被依法刑拘。 5月20日凌晨0时14分许,南安公安溪美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南安某酒店内,有客人殴打酒店工作人员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张伟丽: 团伙主导盗窃的,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罪行进行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30~38 年)( ( 1)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和诱罪,其被害法益为被诱人家庭之安全,或 其监督权人之监督权,其对于被诱人个人之自由,虽不无影响,但 亦不能于和诱罪外,复论以剥夺人行动自由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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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 [〔2004〕高检研发第1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4年11月3日]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按法定程序取得非国有公司职务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请示〉(渝检(研)〔2003〕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款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专业培养忠诚可靠、纪律严明、素质过硬,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法治意识、创新精神和公安实战能力,能够按照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实战化要求,熟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全面掌握经济犯罪侦查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符合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和经济犯罪预防与控制工作需要,能够在公安机关从事经济犯罪侦查相关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本专业文理兼收,学制4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主要课程: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犯罪侦查、司法会计、金融犯罪侦查、涉税犯罪侦查、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商贸犯罪侦查、侦查讯问学等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法务经纪人考试: 1.因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试秩序等原因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2年的; 2.因违反《法务经纪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规定,被认为法务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 3.电子证件照片。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本人近期2寸蓝底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法律合规建设,规避法律风险,提高依法决策能力,公司拟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法律顾问选聘管理工作的通知》(株国资【2019】19号)的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法律顾问一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2.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熟悉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合同审查、规范性文件审查、诉讼案件应诉等; 4.个人工作单位在律师事务所; 5.个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纪录; 6.近三年内,受聘代理委托方诉讼、仲裁,未出现因履职不力造成败诉或裁定不利的情形,或担任委托方法律顾问,未出现其所负责审查的合同、协议事项,因条款问题出现败诉或裁定不利的情形(委托方未采纳其审查意见者除外); 1.对制定修改公司章程、重要规章制度,企业分立、合并(含兼并重组)、改制(含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等)、破产、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重大产权(股权)转让,重大资产置换、质押、拍卖,重大项目招投标,企业上市、发行公司债券,大额经济合同或担保反担保合同签订等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对审批、核准或备案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3.起草或协助起草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 4.参加重大项目的研究和论证、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5.代理诉讼、仲裁及非诉法律事务,维护合法权益; 6.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 7.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止(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1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