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考试须符合本校硕士及博士学位考试实施细则第二条及选课须知第三条规定,应于申请学位考试前修毕系所学位学程规定之应修科目学分、“研究伦理”课程及考核规定。当学期须选课“硕士/博士论文”课程。 申请学位考试前,请务必详阅所属系所学位学程的修业规定及学位考试说明会资讯,并至教务学务系统上传毕业或学位考试门槛证明文件(如论文发表、学系自订之英文门槛、参加研讨会纪录)
五环路全长98.58公里,设计行车速度为100公里/小时,双向6车道加连续停车带,批复概算投资为136.4亿元。于2000年11月开工至2003年10月底完工。 六环路全长200公里,设计行车速度为100公里/小时,双向四车道加连续停车带,工程分为通州—马驹桥段、马驹桥—大庄段、通州—昌平段、黄村—良乡段、西沙屯—寨口段、良乡至寨口段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九江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九江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和《德安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行政处分
(998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产品,是指应用于保障消防安全的灭火、火灾报警、帮助和引导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器材、设备、设施及灭火剂等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2020-09-20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09-20《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现予以颁发,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映给我部。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区人大代表的作用,全面推进常委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密切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是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常委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提高联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及时广泛地了解区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0年佛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佛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