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摊派
998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
(998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产品,是指应用于保障消防安全的灭火、火灾报警、帮助和引导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器材、设备、设施及灭火剂等社会公共安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