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职工“放长假”期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受伤,是否算工伤? 江某是某驾校教练。由于驾校效益不好,江某于2016年与驾校签订了一个长期休假协议后,到某物流公司担任司机。 在一次出车过程中,江某被一辆大卡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卡车司机负有全部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长李勇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李勇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并同时辞去公司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包括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李勇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已经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一九九八年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各法院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如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与该《解答(试行)》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继民法典将“禁止高利放贷”写入法条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这既是对民法典法条的具体化,也是对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所释放的一个重要利好。 根据2015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的不受司法保护;年利率24%以下的依法受到司法保护;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当事人可自愿履行,但债权人提起诉讼时法院不予支持
“鲤鱼”菜籽油打赢商标侵权官司,获赔10万! 如今食用油市场竞争激烈,“傍名牌”成了很多小企业的“捷径”。有的企业在注册及使用商标的时候,就会有意无意的让自己的商标或标识看起来像那些知名企业的品牌。 切莫心存侥幸,相似商标或标识也会构成侵权
2019年2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组织召开巡回区省(市)律师协会负责人、律师代表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江必新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进一步构建协同诉讼模式,共同维护法治信仰,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盛雷鸣,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律师协会负责人及律师代表先后发言,充分肯定了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司法改革、解决执行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明显成效,对第三巡回法庭在创造良好司法环境、诉讼便民利民、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建设人文法庭、弘扬法治文化和指导辖区审判工作等方面发挥的示范作用给予了高度赞誉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11日闭幕,大会批准政府工作报告、批准“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通过关于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的决定、通过关于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决定、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批准关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关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21年中央预算、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因为犯罪形成造成物质财产损失的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在立案前没有就相关的赔偿事宜达成和解的,是有权在立案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那么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想要提起上诉该怎么办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