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河青新闻网讯 近日沧州市海兴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对一起家暴案件的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海兴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暴受害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 据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往往一言不合被申请人便对申请人暴力威胁申请人不堪忍受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离婚但被申请人拒不离婚
《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给予指导的函》(深府办函〔2016〕1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发布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的案由是原行为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因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成为原行为主体的共同被告,不是直接因为政府信息公开而被提起行政诉讼
本课程首先阐述了知识产权对世界经济的巨大影响,然后分析了知识产权制度与科技革命的紧密关系,最后提出了如何优化知识产权制度以迎接新的科技革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基本思考。 首先,以欧美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报告以及对我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研究为依据,阐述了知识产权对世界经济的巨大影响。认为,世界经济增长的原动力正在由技术知识让位于体现了市场经济机制认可的创新技术知识,世界经济增长正在进入“资源驱动—资本驱动—技术驱动—知识产权驱动”的模式,知识产权已成为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
【TechWeb】7月15日消息,据央视财经公布消息,央视2020年315晚会将于7月16日晚8点在央视财经频道、央视财经客户端、央视频同步直播。 以下为央视财经官宣全部内容: 受疫情影响,本年“3* 15”晚会延期播出,但“3* 15”晚会的名称没有变,初志没有变。本年“3* 15”晚会将仍然秉持继承消费领域瞭望者的使命,守护大众利益,建设优美生活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第二条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依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据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罚幅度是多少? 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量刑如何?
最高法院:死刑犯临刑前应当安排会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4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将告知情况记入宣判笔录;被告人提出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除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的以外,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其近亲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
中新网6月21日电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陈士渠21日表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任何涉外婚姻介绍机构都是非法的。 公安部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六国联合打击拐卖人口行动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会上,有记者问:近年来媒体报道了有一些外籍妇女被拐卖到中国,被迫结婚的一些案例,也报道一些非法中介利用介绍涉外婚姻的名义诈骗钱财,或者拐卖妇女
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法官宣誓。当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在陕西西安挂牌成立。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5省区有关案件
为敦促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本院决定,将下列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向社会予以公布。根据法律规定及诚信建设,下列失信被执行人在案件执结前,禁止乘坐高铁、飞机、软卧出行,不得住星级宾馆酒店、子女不得就读高消费学校、不得购买房屋、不得旅游度假等高消费行为,并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支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及征信系统记录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请广大人民群众慎重与失信被执行人交往,有效防范交易风险,确保个人资金安全,同时欢迎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