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及《内资登记规范》的要求,非企业企业法人住所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企业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全市信息资源共享,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上级配套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农民健康保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种基金,并依预算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岁入、岁出之一部列入总预算,为附属单位预算。 本基金收支管理及运用由台闽地区劳工保险局办理,基金运用计划及基金预(决)算等,由农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理会)审核,并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二、当年度保险费及其孳息收入,与保险给付支出之结余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本省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定
为全面落实《山东省禁毒条例》,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禁毒宣传阵地监管力度,8月2日下午,无棣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联合棣丰派出所组织旅馆、洗浴、网吧等娱乐场所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培训,棣丰街道30余家娱乐场所负责人参加会议。 培训会上,民警主要围绕《山东省禁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教育培训,要求各娱乐场所严格按照《山东省禁毒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电话;在设有包间的场所,摆放禁毒宣传物品;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禁毒教育培训,预防毒品违法犯罪在本场所内发生。 同时,会议强调了对不履行禁毒宣传义务的场所,公安机关将会严格按照《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五十六条本着先责令整改后处罚的原则,依法落实禁毒宣传措施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了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从事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