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负面清单、正面清单,真都用对了吗? 6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一则重要消息,《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于2017年7月10日起实施。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与上一版相比,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5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政策,规范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3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5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最近,对于安阳市民来说,有一个好消息,交房的时候就能拿到不动产证! 4月26日,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阳市城市管理局、安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安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安阳市城区推行商品房开发项目“交房即发证”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开发企业可自愿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交房即发证”服务。对“交房即发证”的开发项目,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对接服务,采取“容缺受理、限时补齐,多头推进、并联办理”的方式,按照严格履行承诺制原则,推动实现购房人在开发企业交房当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参加会议的各国税当局主管和国际机构主席。(图:国税局) (金边讯)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成功举行,包括柬埔寨在内的61个国家税务当局主管和12个国际机构主席参加。 为期三天的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是于9月7日至9日以视频会议方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二、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月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5月,以大众住宅开发为核心业务,是中国大陆首批公开上市的企业之一,也是其中唯一连续15年保持盈利增长的企业。在进入房地产行业的18年里,万科集团业务涉足全国25个大中城市,累计开发并已交付住宅超过75000套,为社会提供了1.5万个就业机会,投入物业管理的项目80多个,管理面积超过1600万平方米,成为中国房地产行业领跑者。 2005年度,万科集团主营业务收入105.6亿,实现净利润13.5亿,并以139.5亿元销售收入排名中国房地产行业首位,在全国商品住宅市场占有率约为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一、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函〔2020〕55号规定:一、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
一品财税 经常被创业者问到一个问题 —— 我公司一直在营业,但一直都是零申报,有影响吗?关于零申报,是很多人都有的一个误区,今天就随一品财税一起来了解下吧! 什么 是零申报? 零申报指企业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没有发生应税收入,当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真实申报数据全部为0,可以进行零申报。 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零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收入为0就可以零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没有销项税额,且没有进项税额,才可以零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当期未经营,收入、成本都为0才能零申报。 什么 是长期零申报? 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认定半年以上为长期,当然具体时限还是以各省、市税务机关认定的时间为准
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这些问题你们都注意了吗?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这中用工形式,是为了节省企业用人成本,规范企业用工管理,但是对于使用劳务派遣工中会产生的一些问题,大家注意了吗?例如:小微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是否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并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接下来今元人才小编就一一为大家解答。 问题一: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