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网北京6月10日电 (记者车柯蒙) 今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在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举办“深化银税互动 助力企业发展”签约仪式,与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五家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进一步深化税银合作,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北京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亚民,党委委员、总审计师雷彤,党委委员、总经济师刘浩,5家银行行长和主管副行长,5家中小微企业代表出席了本次签约仪式。 近年来,税务总局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持续推进以“银税互动”为代表的多项工作部署,在今年春风行动中,进一步提出“大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的工作要求,全力支持企业发展
“减税降费”具体包括“税收减免”和“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两个部分。减税方面,全年将减税3500亿元左右,包括继续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将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范围从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到了75%等。 2018年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支持脱贫攻坚:新版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来了!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税务部门发布新版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实施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 指引明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将优化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等政策,将助力贫困地区增强“造血”功能
2019年12月30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第一届山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公告,由中国日化院主导制定的两项国际标准ISO 16560:2015《表面活性剂——聚乙氧基化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中聚乙二醇含量的测定——HPLC法》和ISO 17280:2015《表面活性剂——气相色谱法测定表面活性剂中14-二恶烷的残留量》荣获特殊贡献奖。本次评奖活动共评出特殊贡献奖2个,一等奖3个,二等奖10个,三等奖20个,其中特殊贡献奖是本次评奖活动针对中国日化院在标准创新领域做出的杰出贡献特别设立的奖项。 ISO16560:2015检测的聚乙二醇会在下阶段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磺化时转化成二恶烷,而ISO 17280:2015检测的则是部分表面活性剂中存在的微量二恶烷
9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同步正式施行。广西资源税适用的税率将有哪些变化?新规又将带来怎样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资源环境税处调研员韦学源介绍,根据广西金属矿和非金属矿产的开采利用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区已征资源税的铁、锰、铅等23种资源实行税率平移。此外,适当调整了广西已征资源税但税率不适应发展需要的16种资源的适用税率
84. 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适用什么出口退税率? 答: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费用当期未进不得补扣处罚不可“一事二罚” 某县税务机关通过对某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证实该企业于2004年度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20万及计入本属于2003年度发生的费用10万元。据会计人员讲:这些成本及费用本应该是计入2003年度损益的,但考虑到企业2003年度的经济效益太差,为了账面少反映一点亏损,所以在年终作账时进行了人为的调整。而税务机关当初检查该企业2003年度时,确认应弥补亏损为40万元
5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西安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税务局法制科科长邵伟东一行四人到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进行税务工作指导。国家授时中心党委书记窦忠、财务资产处负责人牟华、条件建设处相关人员等参加会议。 窦忠首先对税务局此次专程前来指导工作,并对授时中心科研工作特别是卫星导航与时间频率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基地建设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佣金,境外企业不派人来境内,劳务行为发生在境外,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款?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应纳税额;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1、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4、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房产税,按1、2%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5、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印花税,按0。1%的税率计算缴纳;6、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按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建设和装修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按4%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足扣除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规定:1、对个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免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