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法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拒收其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违法,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拒收其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0年6月25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该邮件被申请人拒绝签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宁陕县鸿兴诚砂石加工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加工与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公示期:2023年1月3日-2023年1月11日(7日)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的,( )是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的()是被申请人。 某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的,( )是被申请人
本文摘要:SMM网讯:近日,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西南铜业分公司(以下全称西南铜业)接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昆环复字〔2019〕10号),明确事项如下:一、行政复议决定书主要内容近日,西南铜业接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昆环复字〔2019〕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要求:撤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原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做出的昆五生环罚字〔2019〕007号行政处罚明确违法行为。 SMM网讯:近日,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西南铜业分公司(以下全称西南铜业)接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昆环复字〔2019〕10号),明确事项如下:一、行政复议决定书主要内容近日,西南铜业接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昆环复字〔2019〕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要求:撤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原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做出的昆五生环罚字〔2019〕007号行政处罚明确违法行为。二、涉及惩处事项阐述2019年5月20日,西南铜业接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发布命令的《行政处罚事前(听证会)告诉书》(五环罚告(听得)字)〔2018〕046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昆五生环罚字〔2019〕007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对西南铜业作出以下惩处:1、责令立刻修正氮氧化物微克废气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三十万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龙生) 来源:昌图县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8日 【字体:大中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3月8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9月15日对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建设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等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9月15日-2020年9月21日(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治省委〔2021〕6号),加快推进我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充分整合我县行政复议职责、强化行政复议保障措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打造高效便民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经2021年8月10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八乡镇司法所设立行政复议代办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地址:金顶镇文兴社区北坪小区(金顶镇政府内) 地址:石登乡石登街1号(石登乡政府内) 地址:兔峨乡兔峨街01号(兔峨乡政府内) 地址:中排乡中排街1号(中排乡政府内) (一)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代办点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行政复议代办点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转送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2月16日-2023年1月16日我局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文件申请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月17日-2023年1月2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