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法
曾某某请求撤销区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合川
曾某某请求撤销区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合川府复〔2022〕103号) 申请人曾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林业局于2022年9月1日作出的合林罚决字〔2022〕2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7日中止审理。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日恢复本案的审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宁陕县鸿兴诚砂石加工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加工与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公示期:2023年1月3日-2023年1月11日(7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的除外。 《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