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法
为贯彻落实《专利代理条例》及《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确保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试题。 按照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专利代理实务三个科目,应征试题须符合《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2020版))。鉴于《考试大纲》(2020版)正在修订过程中,应征试题可参考《考试大纲》(2019版)
江华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发改价检处[2016]11号)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减轻企业负担收费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湘发改价监[2016]230号)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于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8月2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你单位违法的事实,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理由和依据通知如下: 经查实: 违反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改进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湘价服[2013]128号)文件规定。你单位违反规定向部分中小学校教育用房收取城市规划技术论证费16576.45元
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需要参加并通过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职业证书考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的除外。 《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据新华社电 十二届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委员长会议日前分别通过了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修改会法被列入立法预备项目、视情况在2013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2013年是十二届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开局之年,国人大常委会将加强重点立法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1月20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1月20日-2020年2月3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海关关于诸暨市升众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 “NIKE及钩图形”商标专用权的鞋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知字〔2019〕第040号) 住址/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浣东中路158号-4-5 当事人委托江苏众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英国一批休闲鞋。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NIKE及钩图形”商标的鞋1440双,价值2376美元。对于上述货物,“NIKE及钩图形”商标权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岳资规停决字〔2020〕第4712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书》,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不提供政府征收批准文件,而以****房屋要挟申请人拆迁是违法的。被申请人制作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决定违法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6日我局对9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54号)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已经2012年8月1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2年8月1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全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