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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潜力收益多重资产基金b月配型-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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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潜力收益多重资产基金B(月配型-美元) 1.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届满六个月后: (1)投资于国内及外国股票(含承销股票、存托凭证(含 NVDR))、债券(含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基金受益凭证、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受益证券( REITs) 及经金管会核准得投资项目等资产种类之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子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 60%)(含),且投资前开任一资产价值之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子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七十( 70%)(含)。 (2)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届满二年后,最近二年投资于股票(含承销股票、存托凭证(含 NVDR))、股票型基金受益凭证、股票ETF 及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受益证券(REITs)总金额占本子基金净资产价值之平均比率, 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50%)(含)。 (3)投资所在国或地区之国家主权评等等级未达金管会规定之信用评等机构评定等级者,投资该国或地区之政府债券及其他债券总金额, 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三十(30%)(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