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潜力收益多重资产基金B(月配型-美元)

1.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届满六个月后:

(1)投资于国内及外国股票(含承销股票、存托凭证(含 NVDR))、债券(含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基金受益凭证、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受益证券( REITs) 及经金管会核准得投资项目等资产种类之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子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 60%)(含),且投资前开任一资产价值之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子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七十( 70%)(含)。

(2)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届满二年后,最近二年投资于股票(含承销股票、存托凭证(含 NVDR))、股票型基金受益凭证、股票ETF 及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受益证券(REITs)总金额占本子基金净资产价值之平均比率, 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50%)(含)。

(3)投资所在国或地区之国家主权评等等级未达金管会规定之信用评等机构评定等级者,投资该国或地区之政府债券及其他债券总金额, 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三十(30%)(含)。

(4)本子基金得投资高收益债券,惟投资高收益债券之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三十(30%)(含)。本子基金所持有之其他非高收益债券,日后若因信用评等机构调降信用评等等级致符合高收益债券定义时,经理公司应于检视后三个月内采取适当处置,以符合前述之比例限制。

2.所谓“高收益债券”系指信用评等未达下列等级,或未经信用评等机构评等之债券:

(1)中央政府债券:发行国家主权评等未达金管会规定之信用评等机构评定等级。

(2)前述(1)以外之债券:该债券之债务发行评等未达金管会规定之信用评等等级或未经信用评等机构评等。但转换公司债、未经信用评等机构评等之债券,其债券保证人之长期债务信用评等符合金管会规定之信用评等机构评定达一定等级以上或其属具优先受偿顺位债券且债券发行人之长期债务信用评等符合金管会规定之信用评等机构评定达一定等级以上者,不在此限。

(3)金融资产证券化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该受益证券或基础证券之债务发行评等未达金管会规定之信用评等机构评定等级或未经信用评等机构评等。上开信用评等机构、评等等级或规定比例,如因有关法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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