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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工业国入息基金NA(累积型-美元) 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并积极追求长期之投资利得及维持收益之安定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前述(八)所列国内及外国之有价证券,并依下列规范进行投资: 1.原则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届满六个月后, (1)投资于国内及外国股票(含承销股票)、存托凭证(含 NVDR)之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七十(70%)(含)。 (2)投资于“工业国”前一年度股利率(股息÷股价)高于市场平均水准之有价证券,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60%)(含)
群益工业国入息基金B(月配型-美元) 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并积极追求长期之投资利得及维持收益之安定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前述(八)所列国内及外国之有价证券,并依下列规范进行投资: 1.原则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届满六个月后, (1)投资于国内及外国股票(含承销股票)、存托凭证(含 NVDR)之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七十(70%)(含)。 (2)投资于“工业国”前一年度股利率(股息÷股价)高于市场平均水准之有价证券,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60%)(含)
投信公司: 群益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月贝塔值: 1.39 月买进周转率: 1.本基金所投资之国内有价证券:上市或上柜有价证券、承销股票、政府债券、公司债(含次顺位公司债)、转换公司债、交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金融债券(含次顺位金融债券)、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对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货信托基金受益凭证、存托凭证、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公开招募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依不动产证券化条例募集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受益证券或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经金管会核准于我国境内募集发行之国际金融组织债券。 2.本基金所投资之外国有价证券:于印度、美国、英国、卢森堡、新加坡、大陆地区及香港之证券交易市场或经金管会核准之店头市场所交易之股票(含承销股票)、存托凭证(含NVDR)、认购(售)权证或认股权凭证、及基金受益凭证、基金股份、投资单位(含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受益证券、放空型ETF 及商品ETF),以及经金管会核准或申报生效得募集及销售之外国基金管理机构所发行或经理之受益凭证、基金股份或投资单位,或符合金管会规定之任一信用评等等级,于上述投资所在国交易,并由国家或机构所保证或发行之债券(含金融资产证券化商品及不动产证券化商品)。 3.经理公司得为避险需要或增加投资效率之目的,运用本基金从事以交易人身份交易衍生自有价证券、指数之期货、选择权或期货选择权等证券相关商品之交易,其交易比率、范围及相关作业程序依金管会规定办理,并指示基金保管机构办理结算、交割或履约等相关事宜
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并积极追求长期之投资利得及维持收益之安定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前述(八)所列国内及外国之有价证券,并依下列规范进行投资: 1.原则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届满六个月后, (1) 投资于国内及外国股票(含承销股票)、存托凭证(含NVDR)之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七十(70%)(含)。 (2) 投资于大陆地区、香港及其企业所发行而于美国交易且受惠于经济转型、市场改革下六大重点产业之有价证券总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60%)(含)
群益潜力收益多重资产基金B(月配型-美元) 1.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届满六个月后: (1)投资于国内及外国股票(含承销股票、存托凭证(含 NVDR))、债券(含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基金受益凭证、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受益证券( REITs) 及经金管会核准得投资项目等资产种类之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子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 60%)(含),且投资前开任一资产价值之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子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七十( 70%)(含)。 (2)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届满二年后,最近二年投资于股票(含承销股票、存托凭证(含 NVDR))、股票型基金受益凭证、股票ETF 及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受益证券(REITs)总金额占本子基金净资产价值之平均比率, 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50%)(含)。 (3)投资所在国或地区之国家主权评等等级未达金管会规定之信用评等机构评定等级者,投资该国或地区之政府债券及其他债券总金额, 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三十(30%)(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