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征
法律分析:离婚时一方将婚前房产给另一方过户时不需要交税。可以申请办理析产过户只要几百元手续费。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张贴者:2012年9月20日 上午12:04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已更新 2012年9月20日 上午12:05 ] 财政部赋税署表示,101年地价税将于11月1日开征,如果符合土地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得适用特别税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税减免规则第7条至第17条规定得申请减免地价税者(例如:骑楼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权人或典权人应依同法第41条及土地税减免规则第24条规定,于地价税开征40日前(即101年9月22日,因适逢例假日顺延至同年9月24日)提出申请,逾期申请者,将从明(102)年才开始适用特别税率或减免地价税。该署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把握期限,在9月24日前提出申请,以维护自身权益。 该署说明,已规定地价之土地,除依法应课征田赋(目前停征)者外,都应课征地价税;纳税义务基准日(101年8月31日)土地登记簿上所记载之土地所有权人或典权人,即负有缴纳101年地价税之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税,是真的吗? 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税,其实是一种误解。 正确的说法,应是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是与公司不同,而类似于个体户的表现之一
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排气量在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而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个体工商户停缴“两费”9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农地未农用须改课地价税并补征5年地价税。 屏东县政府税务局表示:农业农用才可享有课:农地未农用须改课地价税并补征5年地价税。征田赋(田赋自76年下期起停征),如农地已无作农业使用,纵使建物领有合法农舍执照,亦无课征田赋的适用
建设工程合理工期禁止随意改变 中国江西网南昌讯记者洪怀峰报道:9月29日,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安监局在南昌联合举行贯彻实施《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新闻发布会,宣布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10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此次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禁止随意改变建设工程合理工期。 出席新闻发布会的省安监局局长龙卿吉介绍,《条例》有“五个 江苏下月起降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和《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精神,江苏省物价局于10月9日下发通知,决定从2017年11月1日起,降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和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变化情况,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六政〔2015〕11号)要求现对《六安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予以动态调整。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货物港务费。 (二)按照国家排污费改税工作部署,自2018年1月1日起,停征排污费
伴随着如今生产行业持续发展,做厂房出租的人愈来愈多,或许还有许多人针对厂房缴税相关信息了解的还不够全面,纳税对于不同企业有不同的区别,那么厂房出租需要交税吗? 厂房出租是需要交税。纳税人也就是房屋产权所有权人。 个人出租厂房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包括了城建税和附加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增值税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辽宁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79号),现就我省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自新征收标准执行之日起,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实行省、市(含市以下)1∶9的比例共享,就地缴入当地国库。 三、各级财政部门、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制定和采取有效征管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及代征手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