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征
国家出台《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要求,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25日,中关村税收政策宣讲会召开,为了激励园区内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发了支持中关村创新创业的三项税收政策,其中技术人员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是个人所得税首次提出可以“分期付款”。 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将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医药企业发生的临床试验费等列入加计扣除范围,如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是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且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转结
依“常备役体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体位服补充兵役办法”第2条规定,经判定常备役体位役男,育有未满12岁之子女2名以上,或未满12岁之子女1名且配偶怀孕6个月以上,于缓征原因消灭(例如:毕业)后,可申请服12天的补充兵役。 依现行“役男申请服替代役办法”第11条之规定,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怀孕,得因家庭因素申请服替代役,每天返家住宿照顾家庭。 常备兵及替代役申请提前退伍(役) 常备兵或替代役于服役期间,育有未满12岁之子女2名以上,或未满12岁之子女1名且配偶怀孕6个月以上者(诊断证明书载明24周以上),可以申请提前退伍(役),全心照顾家庭
本文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和涂料征税4%的消费税。目前梧州市共计电池生产企业8户,电池行业首月共计申报消费税11.9万元,减免消费税0.3万元,申报缓征销售收入1362万元;共计涂料生产企业4户,涂料行业首月共计申报消费税8.75万元,减免消费税0.26万元。梧州市税电池、涂料消费税首月纳税申报已圆满完成
出国目的如为短期观光,国内在学或未在学役男可持国民身份证、护照正本、印章,就近向任一乡(镇、市、区)公所役政单位以短期观光名义申请出境(最长4个月);19岁以上(当年-出生年≥19)在学缓征役男另可至移民署网站线上申办。 其他出境目的之申办手续可洽内政部移民署网站或咨询专线(02)2388-3929,亦可洽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 1.年龄届19岁之年1.1起至36岁之年12.31止,尚未履行兵役义务之具我国国籍在台湾地区曾设有户籍男子
(一)应届在学缓征原因消灭役男。但已接受征兵检查者,不再检查。 (二)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在学期间分阶段接受军事训练役男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辽宁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79号),现就我省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自新征收标准执行之日起,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实行省、市(含市以下)1∶9的比例共享,就地缴入当地国库。 三、各级财政部门、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制定和采取有效征管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及代征手续费
铅蓄电池明年要涨价了! 【中国电动车网 记者 胡岩】1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指出,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电池消费税将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通知同时明确,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国家出台《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要求,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决定是否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为规范收费管理,现就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由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后,再分发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送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重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