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
申请人张某(化名)申请与被申请人戴某(化名)婚姻无效,申请人诉称:我与被申请人戴某系亲表兄妹,双方于1996年开始同居生活,并于1996年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先后生育两女一子,由于我与被申请人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此我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我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母亲与被申请人的父亲系亲兄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亲表兄妹,双方自1995年开始恋爱,1996年开始同居,于1996年12月31日在结婚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登记时登记机关既未对其双方关系进行询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也未向登记机关陈述
我国民事诉讼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债权人如果不想伤和气、结冤仇并迅速化解债务纠纷,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被申请人黎思思, 申请人段勇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200000元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黎思思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122街坊31门13号房屋。申请人段勇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义祥里(鑫城大厦还建楼)7单元4层7室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同日,本院作出(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6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上述房屋
法定代表人:解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蕴韬,系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局长
2011年1月1日,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刘某在申请人处工作后,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安排被申请人刘某到相关培训机构参加了培训,并支付了2万元的培训费用。双方还自愿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了服务期为5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上海高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俊明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7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高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俊明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工资人民币62928.08元; 二、对申请人王俊明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遇到职业打假的投诉后,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劳动仲裁受理案件,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如果不是劳动争议,而是民事、经济纠纷,或者是劳动保障行政纠纷,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必须向有仲裁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依据; 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仲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有的政府、单位的参与,会使恶意投诉的处理事半功倍,所以要学会借助政府之力化解危机。举例来说:如果在调查事件背景时,发现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敲诈,此时,务必要做好证据的固定,选择适当的时候以被敲诈勒索为由请求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彻底粉碎阴谋
请求事项:请求调取_____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穗_____劳人仲案﹝______﹞______号”案庭审笔录。 请求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违法约定试用期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 根据此前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案,即“穗_____劳人仲案﹝______﹞_____________号”开庭笔录,被申请人当庭自认其与申请人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普安普惠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了财产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曾**、任*、曾**、唐**名下价值3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即自2021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7日。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普安普惠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