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性
申请人张某化名申请与被申请人戴某化名婚姻无效
申请人张某(化名)申请与被申请人戴某(化名)婚姻无效,申请人诉称:我与被申请人戴某系亲表兄妹,双方于1996年开始同居生活,并于1996年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先后生育两女一子,由于我与被申请人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此我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我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母亲与被申请人的父亲系亲兄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亲表兄妹,双方自1995年开始恋爱,1996年开始同居,于1996年12月31日在结婚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登记时登记机关既未对其双方关系进行询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也未向登记机关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