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
税驴网致力于税务信息分享与税务筹划事业,欢迎交流! 别再错误地认为,只要是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就要扣缴20%个税!看看这三种情况! 投资主体不同,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税负也不一样。 比如外籍个人股东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但是要注意对于双重身份的,税务机关会按中国居民纳税人处理,不予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是否缴纳契税? 导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737号)规定:“……合建商品房,并在商品房建成后,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房产权以补偿征地款方式转移……,这种房地产转移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以征地款购买房产的行为,应依法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737号)规定:“……合建商品房,并在商品房建成后,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房产权以补偿征地款方式转移……,这种房地产转移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以征地款购买房产的行为,应依法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我们公司是一家大型施工企业,大部分施工项目均在外省市,在外省市项目均在工程所在地办理了税务登记证,项目资金来源于甲方拨付的工程款,职工工资在施工所在地发放,请问:职工个人所得税是否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还是要汇总到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第十一条规定: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涉及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
属于只要离开所在市就算是跨区了.到税务局开外出经营活动证明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施工合同不需要费用.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缴纳工程施工营业税及附加并取得完税证明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工程施工的收入要交:1、营业税按营业收入3%缴纳; 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5、印花税:建筑工程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施工的营业税是包括材料以及设备价款的. 建筑企业到异地承包施工项目的要在施工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又称《外经证》)有关规定:《外管证》的开具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缴纳个税:1.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227号规定: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 所纳税种和在本地所交税种基本一样.不过先需要拿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合同、法人章、财务章等到你公司所属的税务局办理固定工商业外经证办好后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固定工商业外经证、工程合同、业主付款证明到工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局开具施工发票并缴纳相应税款(可以由你公司转帐或者直接缴纳现金).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你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股东吗?分红要缴纳20%个税! 目前大部分公司特别是私营企业,股东的性质几乎都是自然人股东,甚至是夫妻家族股东,这样最大的问题就是股权过于分散,再就是股东分红的个税20%难以规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自然人直接持股变为间接持股方式。 比如1:几个自然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让合伙企业成为甲公司的股东,则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1号),明确了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处理办法。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该政策明确了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概念,即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四者缺一不可。 国税函[2009]581号文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政策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