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项强制措施之一,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还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具体表现在: 1、取保候审条件掌握得不够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对象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并没有规定婚丧嫁娶的假期时间。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满1年的,领取3个月;累计缴费满2年的,领取6个月;累计缴费满3年的,领取9个月;累计缴费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的,领取14个月;从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南疆师市按参保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的90%发放。其他师市领金期限在1至12个月的,按参保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领金期限在13个至24月的,按参保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时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有: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所得款将捐给贫困人民.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计提不超过年末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基数0.5%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 3、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的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 二、企业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营业外支出的发生及结转情况.该科目可按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确认盘亏、非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库存现金"等科目. 期末应将"营业外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游乐园中常见的大型游乐设施——摩天轮就属于特种设备。试想一下,如果摩天轮出现事故,将造成多大的人身财产损失?既然危险性较大,就需要时常检验检测,排除风险,确保安全。无损检测就是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很有效的一种手段
导读:交通规则是道路交通的强制规定,任何人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违反交通规则的人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变道看着不严重,但实际上却存在极大隐患。马路上的白线其实就是防止车辆进行变道的,但还是有人熟视无睹
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南部新区南美洗浴会所收取曹**等29名员工服装费押金,共计7200元(其中:服装费1100元、押金61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之规定。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有南部新区南美洗浴会所2018年第二季度工资表、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佐证。 2018年8月15日,我局送达了(2018)遵综执01字第95号《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要求
2020年2月9日,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转办举报件:邱女士十几天前在水果步 行街华原小区楼下的爱心药店购买的口罩是假的,请派人前去查处。2月10日,执法人员张国祥、魏静前往举报人举报的爱心药店进行调查。经查,该药店名称为:铜川市美信医药有限公司,现场在该药店的货柜中发现包装完好的标识为3M9001(KN95)批号(#E180786011049C6)的口罩5只(与举报人购买的为同一批次)3M9001(KN90),批号(#E16101603827938)的口罩3只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 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审查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