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满1年的,领取3个月;累计缴费满2年的,领取6个月;累计缴费满3年的,领取9个月;累计缴费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的,领取14个月;从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南疆师市按参保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的90%发放。其他师市领金期限在1至12个月的,按参保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领金期限在13个至24月的,按参保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一)前往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公共服务机构申领。

(一)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物价上涨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减员申报时,要认真如实填报失业原因,用人单位在停保时填报的失业原因是经办机构审核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