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刑事案件申诉,一般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本文摘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审理、执行的通告在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充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现将案件审理、执行事情提示如下:一、当事人或者诉讼署理人无法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到场庭审的,可以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划定,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历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或者诉讼署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定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划定申请延期。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审理、执行的通告在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充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现将案件审理、执行事情提示如下:一、当事人或者诉讼署理人无法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到场庭审的,可以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划定,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2月5日,我局对洱源县西湖源头—绿玉池水环境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12月14日-2022年12月22日(7个工作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10.选定当事人之要件、方式及效力为何? 多数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选定一人至五人为全体起诉或被诉。被选定之人就该多数人共同利益之诉讼,有诉讼实施权。又如诉讼标的对于多数有共同利益之人,必须合一确定而未自行选定者,行政法院亦得限期命为选定,逾期未选定者,行政法院亦得依职权指定其中一人至五人为原告或被告
【国家司法考试】(选择题)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对吉林快3金瑞木材加工厂年产30万张板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9月2日-2020年9月8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王军,山东淄博人,法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东师范大学晨晖学者。2009年获浙江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2012年获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2016年获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2013-2014年,为杜克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
中绍党建:中绍所党支部召开2023年度组织生活会并开展讲党课活动(2023年3月10日) 中绍益民:中绍所党支部开展“情系环卫工 温情暖人心”新春慰问环卫工人活动(2023年1月11日) 中绍党建:中绍所党支部组织召开党的二十*精神学习会(2022年11月18日) 中绍党建:中绍所组织收看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式(2022年10月16日) 中绍党建:中绍所党支部开展“迎七一”系列活动(2022年7月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2022年3月16日由*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为依法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适用于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款规定的海域内,因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而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