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并非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可提起诉讼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9月16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辐射环境影响类)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9月16日-2022年9月22日(7天)。 关于湛江东海220千伏巴斯夫接入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zip 关于湛江110千伏红花岭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zip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湛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 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审查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龙生) 来源:昌图县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8日 【字体:大中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3月8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介绍:原告余XX于1983年4月在自己的正屋大门前侧搭建了一个面积约20平米的简易余屋,并由原告使用至今。第三人汪XX于1983年12月在原告正屋旁边建造了一幢房屋,也由第三人居住至今。2018年8月7日原告突然看见婺源县人民法院针对原告的传票,经了解打听才第一次知道第三人向法院诉称原告的简易余屋建在第三人拥有使用权证的土地内,其依据的是被告于1988年12月21日颁发的编号为15—306号土地使用权证!原告认为被告XXX人民政府于1988年12月21日颁发给第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是不合法,应当撤销
本专业面向辽宁,辐射全国,服务司法及相关行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备法学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与技能有较强的法学实践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能够从事民商事、刑事、行政、涉外法律事务等工作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专业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职业伦理。主要实践环节包括模拟法庭(民商事)、模拟法庭(刑事、行政)、法律诊所(民商事)、法律诊所(刑事、行政)、法律专题辩论、毕业实习、毕业论文
昌平区国税局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监管是为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维护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并非维护郭晓利个人的权益。故郭晓利与其要求昌平区国税局履行处罚伟励公司的职责之间并不具有利害关系。 上诉人郭晓利因要求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行初236号行政裁定,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