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美芳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粤0103执异92号执行裁定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裁定撤销(2021)粤0103执异92号执行裁定,发回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03执异4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许美芳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广州大学教授杀害同事夫妇 一审判处死刑】12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谢冬青故意杀人、贪污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谢冬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2018年6月29日,广州大学城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广州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教育软件学院院长、教授谢冬青涉嫌持刀杀死同事夫妇。此外,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6年期间,谢冬青利用担任广州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教育软件学院领导职务的便利,多次虚开发票并报销,骗取公共财物,合计人民币16万余元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关支行与被告戴吉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戴吉富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关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4451.63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185.15元、增值服务费92元、透支利息[截止至2020年3月29日的透支利息为2798.17元,从2020年3月3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涉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陆虹诉被告罗隽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罗隽宇,男,200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3民初1521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被告罗隽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陆虹清偿借款本金65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平康(广州)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斜阳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已经受理原告谢乃鹏诉被告平康(广州)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斜阳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仇炳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2019)粤0103民初2156号案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原告谢乃鹏与被告平康(广州)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就广州市荔湾区文昌南路88号E119铺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自2019年5月27日起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内容:预计2022年1-12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盈利:3700万元至5500万元同比上年下降:38.66%至58.74%;预计2022年1-12月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00万元至2000万元同比下降83.13%至69.33% 原因:本报告期业绩预计同比下降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一)2021年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划转的关于【(2018)粤刑终881号】案的执行款1643.99万元并计入2021年非经常性损益本年无此项。(二)受疫情、经济疲软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部分参股企业亏损持续扩大导致投资收益同比减少。(三)由于疫情及传统报业萎缩等因素影响版面广告、发行、印刷等传统业务收入下降净利润同比减少
本院受理(2022)粤0115民初11228号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刘海棠,身份证号码:430322196910138917)送达涉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裁判后事项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海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872元及其滞纳金425.54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2022)粤0115民初11228号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刘海棠,身份证号码:430322196910138917)送达涉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裁判后事项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海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872元及其滞纳金425.54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