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
经过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持有人对该“驰名商标”享有商标专有权,如果他人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使用该商标的,当他持有人不仅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和注册,还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经过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持有人对该“驰名商标”享有商标专有权,如果他人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使用该商标的,当他持有人不仅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和注册,还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警告:这2种情况承兑汇票背书人不能行使追索权,以下情况,出票人或背书人不能向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行使追索权: 1、背书人成为持票人后,对其后手不享有再追索权。这是因为,票据经背书转让后,形成连续背书的关系,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保证票据的承兑和付款的义务。当该票据不获承兑或付款时,还应当承担清偿票据债务的责任
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昨(9日)宣布3月20日起,确诊轻症改为“0+n”,同时劳保伤病给付也将走入历史。 国内疫情趋缓,防疫措施再松绑,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昨(9日)宣布3月20日起确诊轻症改为“0+n”,换句话说未来轻症不需要隔离,同时确诊轻症的劳保伤病给付,若确诊者未住院4天,就无法请领伤病给付。至于防疫险部分赔不赔,金管会则表示3月20日前给答案
立法院108年3月26日三读修正通过、总统108年4月17日令公布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有关酒驾加重处罚之修正规定,包括提高酒驾罚锾及拒绝酒测罚锾、增订没入车辆、同车乘客连坐处罚、被害人惩罚性损害请求权等,行政院已经核定自108年7月1日施行,交通部将配合完成相关配套子法修正同步施行,并透过道安体系加强宣导相关规定。 交通部指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业经行政院核定第35条、第35条之2、第67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7项、第8项、第73条、第85条之2,自108年7月1日施行;第35条之1、第67条第5项、第6项自109年3月1日施行,兹就108年7月1日酒驾新制修正重点说明如下: 一、酒驾初犯罚锾,汽机车有别。 三、酒驾再犯、拒检(测)及再犯,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得没入车辆
德国司法体系对“二战”前后令人发指的纳粹罪行到底应负怎样的责任?对这一问题,战后德国法学界一直讳莫如深。本书是战后德国第一部全面深入探讨和批判纳粹时代的司法理论与实践的著作。作者英戈.穆勒以翔实的史实为依据,大胆地探究了第三帝国时期德国司法系统(尤其是法院)对纳粹罪行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而从反面论证了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基本司法原则和正当司法程序对于一个法治国的必要性
101.05.08-核释营业人因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申请注销登记,其溢付之营业税退还请求权时效及起算日之规定。 张贴者:2012年5月8日 下午5:46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2年5月8日 下午5:48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9条第1项第3款规定营业人溢付之营业税额,怠于办理注销登记者,其退还税额请求权时效及起算日,应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办理清算申报者,其请求权自清算期间届满之翌日起算,经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二、无须办理清算申报者,其请求权自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事实发生之翌日起算,经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下四种情况,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经声明的,买受人或受害人向出卖人、商品制造人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租人向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承租人要求给付租金及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寄存人向保管人请求赔偿的民事权利。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产品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我国票据法对诉讼时效分三种情况进行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015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与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深圳国际仲裁院”,原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简称“华南国仲”)共同举办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深圳论证会。会议由华南国仲刘晓春院长和最高院民二庭杨永清副庭长分别致辞。杨永清副庭长对华南国仲的精心组织表示感谢
工人日报社,1991年09月17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工人日报》、《当代劳模》、《工会信息》的出版(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等。 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
按修正前专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发明专利权受侵害时,专利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并得请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虽未揭明排除或防止对于发明专利权之侵害,关于侵害行为人之主观要件。惟稽诸修订后现行专利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发明专利权人对于侵害其专利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另第二项明定:发明专利权人对于因故意或过失侵害其专利权者,得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