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额
编者按:随着疫情逐渐得到控制,各行各业的经济复苏将成为疫情之后全社会的重点。企业复工后,如何恢复生产秩序渡过难关,是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为推动在滇企业的交流与帮扶,为经济复苏建言献策,昆明信息港联合各级部门推出“抗疫情稳经济 滇企在行动”系列网络访谈,欢迎企业踊跃参与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前海地区位于中国深圳南山半岛西部、伶仃洋东侧、珠江口东岸、包括南头半岛西部、宝安中心区,是“珠三角湾区”穗—深—港发展主轴上的重要节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是深圳政府支持的唯一一个鼓励深港开展现代服务业合作的平台。 前海合作区的功能定位为:深港合作先导区、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结构调整区
个人出租房屋,分商用和住宅二种情况: 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增值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仅申报手头拿到的所得资料,未申报无法查调的非扣缴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租赁所得等);或是未合并申报受扶养亲属的所得;还有一种情况是父母无所得,但未成年子女有所得,且已超过当年度规定的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合计数,如此还是要以父或母为纳税义务人与未成年子女合并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另一种情况是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未将该事业当年度分配的营利事业所得额,列为个人营利所得,申报综合所得税。 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合并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
兄弟姐妹间房屋赠与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解答: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财政部将于今(9)日订定发布“111年度个人出售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计算规定”。 财政部表示,我国自105年起实施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新制,个人交易之房地如属新制课税范围,应以房地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计算房地交易所得课税;个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属新制课税范围,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适用旧制之财产交易所得税制申报课税。 财政部说明,个人出售适用旧制之房屋,依其提示证明文件核实计算所得;其未申报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时之实际成交金额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征机关未查得交易时之实际成交金额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征机关应按下列标准计算其所得额: 一、稽征机关仅查得或纳税义务人仅提供交易时之实际成交金额,而无法证明原始取得成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以查得之实际房地总成交金额,按出售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占公告土地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总额之比例,计算归属房屋之收入,再以该收入之17%计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额: (二)新北市,房地总成交金额6千万元以上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 1、企业退休养老金和工龄有很大关系。 2、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法定退休年龄依然适用,退休金计算办法已经被《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废止
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显示,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据悉,财政部为了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提出了诸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且公告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其中,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费用当期未进不得补扣处罚不可“一事二罚” 某县税务机关通过对某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证实该企业于2004年度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20万及计入本属于2003年度发生的费用10万元。据会计人员讲:这些成本及费用本应该是计入2003年度损益的,但考虑到企业2003年度的经济效益太差,为了账面少反映一点亏损,所以在年终作账时进行了人为的调整。而税务机关当初检查该企业2003年度时,确认应弥补亏损为4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