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请在我局规定报送范围内的纳税人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路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厅—办税区—会计报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中的特殊重组与一般重组对应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中的免税改组和应税改组。由于企业改组会涉及大额资产或股权交易行为,并且这种交易行为的结果大都是非现金资产的置换,如果要求对此征税,势必会阻碍企业改组。因此,税法需耍设定特殊的“免税改组”政策
本文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足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体现,现对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补足通报如下:?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还包括出让股票或股份)交易中,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继续执行。股权转让人不应共享的被投资方总计并未分配利润或总计盈余公积不应证实为股权转让扣除,不得证实为股息性质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足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体现,现对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补足通报如下:?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还包括出让股票或股份)交易中,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问: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否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当然,以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名义或超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处的规定标准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各地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企业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等。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国税发[2003]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 一、[条款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资产类 应收代位追偿款1201 新设合并企业资产评估如何做账? 【问题】甲乙两个有限公司(均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经过协商并经由各自权力机构审议通过两公司新设合并决议。之前,拟合并双方分别对各自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甲乙公司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值。请问:假定两公司均履行完毕新设合并及甲乙公司注销的法律手续,新公司对评估增值部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中均未见对新设合并业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3-3-19 6:01:29发布1次查看ip:发布人: 当上司、领导通知裁员的时候,想必此刻你的内心一定是崩溃的!不过你也一定没想到,会马上收到一笔经济补偿金吧。今天,就让我们带你了解经济补偿金的相关税收知识。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个概念,什么是经济补偿金?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9〕685号)规定:一、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指:企业在改组、改制、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以及因其他原因被雇主辞退或自行辞退个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退职费(指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的精神,充分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率的融资、通关、退税等服务的优势,解决一些中小企业直接出口的困难,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促进外贸增长,起草了本《公告》。 (一)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作为退税主体的情形。 《公告》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对于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因为手续费及佣金是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用,属于营业费用的核算范围。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发生业务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营业费用,同时设置营业费用——手续费及佣金进行明细核算,期末结转计入本年利润。对于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属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的业务费用的手续费及佣金,作为期间费用归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停车场(车库)是否缴纳房产税? 导读: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