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
国税函[2001]558号 2001-07-13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江苏、黑龙江、广西、辽宁、四川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的有关规定,为支持一汽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汽集团所属的25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度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在长春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由于2000年度成员企业合并后亏损,一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一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无偿移交有产权的配建房其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一直是老大难问题。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无偿移交配建房,视同企业为获取土地而支付的对价,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视同销售,但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金额不得同时确认为成本。 例如厦门市税务局在2020年7月23日答复纳税人提问时明确:“《关于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三次会议的纪要》(厦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纪要〔2017〕3-2号)以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的开发产品按照建安成本确认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但按照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金额不得同时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或“房地产开发成本”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前者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后者在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计入“管理费用”。但是“自然灾害损失”,必须是“事前不可知、事中不可控、事后有证据”的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前者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后者在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计入“管理费用”。但是“自然灾害损失”,必须是“事前不可知、事中不可控、事后有证据”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发项目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企业发生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采取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的方法确认利润时,开发项目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的,成本利润率为15%。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减轻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工作量,部分地区实行了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网络传递的办法。现将纳税人用于采集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属于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的规定,对纳税人购置上述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按购置上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留言问题: 老师你好,我想问一下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留言回答: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所以,你单位应预缴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18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请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国税发[2000]2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函[2004]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本文自2004年1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在使用的报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并参考有关国家所得税申报表的格式、内容,重新设计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和B类)及其附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A类和B类)(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填报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或B类),2000年度第四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仍使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从2001年的纳税年度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应按照新修订的申报企业所得税,原表中除《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和《扣缴所得税报告表》仍继续使用外,其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停止使用
税务机关根据已经办理税务登记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核定其领用普通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以及领用的方式。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的43家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