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征
首先,服务合同需要征收的税种不包括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计征范围实行列举法,不在条例列举范围内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对服务合同计征印花税的范围仅限于“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由立合同人缴纳”
无论个人或商业实体在芬兰从事商品进口(从欧盟以外的国家进口),均须缴纳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进口税费全部以货运价值,即到岸价格(CIF)计算。 芬兰关税税率基本在0%(如书籍)和17%(如威灵顿长筒靴)之间
要想知道大病医疗保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先从相关法律法规了解。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我国增值税征收率统一降至3% 记者18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6%和4%两档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目前我国增值税按6%征收率的项目包括自来水、小水电、建筑产品和生物制品,按4%征收率的项目包括寄售、典当和拍卖商品。此外,目前我国设定的增值税征收率还包括3%和5%两档
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二税”的其他地区。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股民从事证券买卖所强制缴纳的一笔费用,根据一笔股票交易成交金额计征。证券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中发展而来,属行为税类。2008年9月19日起,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
签发时间:生效时间: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种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决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还应适用以下暂行条例: (一)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三)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四)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五)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六)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4月3日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 在税制改革中,国务院还将陆续修订和制定新的税收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相应依据有关条例规定执行。 (一)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增加税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上述多缴纳的税款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一、我省出台《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降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我省出台《通知》,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降低我省水产养殖业用海成本,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水产养殖业的影响,支持我省海洋经济发展。 答:《通知》主要是依据国家部委相关政策性文件、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制定的,具体包括: 2.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19〕2号); 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9〕3号)。 三、我省出台《通知》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我省出台《通知》,主要目标是优化我省水产养殖行业营商环境,降低水产养殖企业经营成本,支持我省水产养殖企业发展,促进我省海洋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