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
这笔费用,免了! 1月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原文如下: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企业公司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增值税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看场地。 从2015年4月1日起,嘉兴市企业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国税部门不再实行行政审批制,而改为登记制。实行登记制后,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税务部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目前广州市代理记账的收费标准尚未形成统一,这与各公司的需求和经营状况有关。毕竟,不同企业经营的行业不同,同行业企业的规模也不同。总的来说,与这两个方面有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企业公司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增值税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看场地。 从2015年4月1日起,嘉兴市企业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国税部门不再实行行政审批制,而改为登记制。实行登记制后,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税务部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纳税人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
这次柏图为大家带来纳税申报的5个小常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增值税纳税申报必须抄完税,才能纳税申报吗? 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无论上月是否开票,月初都请登录开票软件进行抄报、清卡操作。由于现在实行最新的申报比对政策,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在增值税的申报季,月初在联网状态下进入开票系统会自动进行清卡。一般纳税人需要登录开具软件抄税后,再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成功后,才能清卡
生育保险有哪些变化,2018年度汇算清缴填报内容有什么变化?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要求: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各地要在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我校近期发生多起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付款单位在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挂账或报账,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而导致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同时付款单位的财务部门又不同意按普通发票处理,导致项目负责人发票不能使用的事件。 提醒各位老师,如在大学经办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在发票到期之前(最好在到期前1个月之前),提醒付款单位挂账并认证,如果付款单位不能挂账的,需立即要求付款单位将专用发票退回重新开具,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税发[2003]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 一、[条款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