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周钦武与李耿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清还原告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68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80000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起诉之日开始,计至被告实际清还全部款项之日止);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原告林嘉伟诉被告林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起诉状(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24%/年计算,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4日;2、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
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恩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791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刘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恩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300元及违约金10590元,共计45890元。案件受理费966元,已减半收取4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亮负担475元,由原告连云港恩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元,被告刘亮负担部分于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公告送达(东莞市中轿运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中轿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号:粤东交催〔2023〕0001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因你(单位)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本机关于2022年05月24日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决定,决定书文号为粤东交罚〔2022〕02112号
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通交道罚字[2019]第00952号)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涉嫌使用苏F5F6J5(蓝)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没有违法所得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修改)第9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修改)第65条第3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罚款10000.00元处罚决定。 因邮寄送达被退回,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通交道罚字[2019]第00952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违法行为通知书》(地址:南通市港闸区永和路28号;联系人:洪涛;联系电话 :0513-85602766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信息名称 莒劳人仲案字[2022]第276号、278号公告(受送达人:山东三鼎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莒劳人仲案字[2022]第276号、278号公告(受送达人:山东三鼎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利来app 本委已审结申请人赵高星诉被申请人山东三鼎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莒劳人仲案字[2022]第278号),现已作出裁决;申请人王云星诉被申请人山东三鼎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莒劳人仲案字[2022]第276号),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本委现已作出决定。因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上述裁决书、决定书,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件裁决书、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莒南县隆山路与文化路路口向西200米路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西首;办公电话:17662877863)领取裁决书、决定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