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给单位以外的个人发放礼品,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赠送礼品免征个税,如何界定征免界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号)第1条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业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具体如下: 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明确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仍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仍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违法单位的处罚力度,督促单位依法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第40号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的需要,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新京报讯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的通知,其中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情形严重的行为,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现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爆破、取土或者使用明火;(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铺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造占地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规定进行爆破、取土。(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
[中国汽车零部件网]讯:近日,按照工作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继续推进《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修订工作。按照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与执法实践保持一致和与现行管理制度保持一致的原则,积极吸收各地方局与一线执法人员意见和建议,经多轮修改,数易其稿,目前已经形成征求意见稿,拟于近期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建议。该项工作年内完成后将进一步规范全系统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执法办案能力
省统计局于2017年制定了《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由于2018年统计局系统与国家局调查队系统的职能进行了调整,统计调查对象有了新的变化,同时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依法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此有必要进行修订。 省统计局组织力量对《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稿在统计局系统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并报经局长办公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提高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法治化水平,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校外培训治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
2022年9月26日至2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监察执法四处对鹤岗市丰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1条“主井-50m标高车场只安设了1道行车风门,当行车开启风门时,造成-50m标高采区变电所和机车充电硐室微风,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的重大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依据《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10月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对该矿下达了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特别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特此公告
执法人员执行任务后,在“浙政钉”掌上执法端上进行操作,输入相关信息,完成行政检查,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个包括27位数值的二维码,即“行政行为码”。记者2月1日从浙江省司法厅获悉,为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浙江在全国率先推行“行政行为码”。 据统计,“行政行为码”自2022年11月中旬起在绍兴市柯桥区率先试点应用以来,已统一赋码1.9万件,其中行政检查1.3万件,行政处罚0.6万件,初步实现了业务全在线、流程全透明、监督全覆盖、风险早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