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权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 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 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集团所有行使公权力的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 告。 1.党员对党纪处分或集团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近日,大兴安岭行署防火办启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林管局副局长、行署防火办党委书记郑怀玉以《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争做践行“三严三实”的好干部》为题讲专题党课。 郑怀玉指出,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是从严管党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和把握“三严三实”的重大意义、深刻内涵和实践要求,扎实开展好“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着力解决“不严不实”突出问题,争做信念坚定、政治忠诚,依法用权、清廉干净,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好干部
5月25日,大兴安岭地区编委办以周例会形式召开“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会议,全体党员干部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全办党员干部要把握“三严三实”内涵,争做“三严三实”表率。要做到严以修身、坚定信念,严以用权、规范规矩,严以律己、慎欲慎行,谋事要实、一切从实际出发,创业要实、真抓实干,做人要实、公道正派
一、受理范围: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中共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受理以下问题: (1)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新年伊始,为使新任中层干部更好进入角色,进一步增强廉洁从业意识,1月29日,能源公司纪委召开新任中层干部集体廉政谈话会。能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余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余军在集体廉政谈话中强调,新任干部要紧绷廉洁自律这根弦,增强拒腐防变“免疫力”
中新社北京1月20日电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日发布消息称,陕西检察机关依法对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郑永涛决定逮捕。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郑永涛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公开资料显示,郑永涛曾于2019年2月至10月任汉中市副市长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制度》,近日,项目管理分公司按照“超前预防、关口前移、抓早抓小”的要求,对10名新提拔干部进行集体廉政谈话和提醒教育。此次谈话既是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新担任干部的警醒与鞭策。 谈话中,项目管理分公司党总支书记周诚华对大家明确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严以修身,勤于学习思考,不断提高自身党性修养;二是要严以用权,时刻保持清醒,严守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三是要严以律已,坚守纪律底线,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四是要忠诚履职,坚守责任担当,做一名恪尽廉政职守的好干部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厅委托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等6项行政权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外)”和“对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下放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将“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下放成都市水务局、乐山市水务局(供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和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6日,广州在全国首创的慈善组织第三方监督机构——广州市慈善组织社会监督委员会(下称“慈监委”)正式揭牌。在推动慈善监督回归民间的同时,这也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慈监委如何开展运作、如何保障监督的独立性、监督是否具有强制力等问题。 对于这些热点问题,慈监委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代表、法律专家陈舒认为,慈监委现在是“摸着石头过河”,各项工作都在摸索之中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