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性
为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甘财税〔2020〕3号)要求,现将更新的《临夏州州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临夏州州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0年1月1日起,临夏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征收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收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7款99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自2020年1月1日起,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收费项目“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笔试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口试费”不再列入《临夏州州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三、2020年1月1日起,州级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清单》为准,2020年1月1日以后中央、省级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将通过门户网站适时向社会公布
为认真落实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等缓缴政策,根据安徽省住建厅《关于落实第四季度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等缓缴政策的通知》文件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阶段性缓缴政策适用于在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 企业自行前往供水企业营业大厅或登录官网,领取或下载《企业、个体工商户污水处理费缓缴申请表》,按要求填报后连同相关材料向供水企业提交申请。供水企业在收到材料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反馈申请企业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锡政办通〔2011〕101号)要求编制,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组成。本年报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在“无锡交通信息网”([URL])政务公开专栏公布,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无锡市新金匮路1号市民中心8号楼,邮编:214131,电话:0510-81822847)
连续降温、昼夜温差达18摄氏度,寒气袭人的古城拉萨丝毫没有减少高原青年们的创业热情。在26日落幕的首届“梦创拉萨”嘉年华系列活动周上,创业青年集中展示了近两年来的“双创”成果,并与来自内地的知名企业家、专家学者及区内外创业投资人、创业导师进行了项目洽谈、经验交流分享,用梦想点燃了大众创业创新的热情。 “政府出台的‘双创’各项优惠政策,为我们减轻了创业资金、税收等压力,公司摆脱了产品单一的困境,有氆氇手工艺品、家居饰品、装饰品等,公司的发展再上新台阶
国家发布知识产权大礼包,专利收费符合条件可减缴。近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布知识产权大礼包,专利收费符合条件可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根据《关于报送2010年度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总结暨2011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我厅认真对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对2011年工作做了全面部署,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今年以来,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省政府办公厅的正确领导和具体指导下,紧紧围绕省政府统一部署及林业重点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服务的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开林业生态建设中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项目建设等重要林业信息,提高了林业工作的透明度,增强了林业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我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为: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林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7.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我厅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
中国国务院总理***18日主持召开新一届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加快推进机构改革,重点是抓紧把政府职能转变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会议研究确定了国务院领导同志工作分工 中国国务院总理***昨天主持召开新一届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加快推进机构改革,重点是抓紧把政府职能转变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京华时报报道,会议研究确定了国务院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讨论通过了《国务院工作规则(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交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
根据浙财综(2022)3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件,企业、个体工商户污水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为让用水企业切实享受到政策支撑,得到减负纾困,市水务集团本着惠利于企的原则,坚决实行污水处理费缓缴政策,具体实施通告如下: 1.污水处理费缓缴实行时间从2022年10月2022年12月用水所产生的污水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 2.享受污水处理费缓缴的客户,市水务集团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的抄收水费中只收费供水水费,污水处理费缓缴期满后再行收取
星海镇、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要求,现将《2022年大武口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年大武口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大武口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公布后,凡未纳入本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拒绝支付,并可向大武口区财政局投诉。区属各收费部门应主动公示本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辽宁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79号),现就我省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自新征收标准执行之日起,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实行省、市(含市以下)1∶9的比例共享,就地缴入当地国库。 三、各级财政部门、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制定和采取有效征管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及代征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