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
教育行政类的期刊不少,但以教育行政与评鉴为核心的刊物便屈指可数,尤其是教育评鉴领域,教育评鉴在教育基本法、国民教育法、大学法取得法律基础后,已蔚为风潮,这股潮流亟需有稳固的平台提供讨论,有坚实的园地供作耕耘,探讨专业领域的理论与问题,整合领域内外研究发展,传播核心知能与研究结果,提升研究水准并促进学术交流。 台北市立教育大学教育行政与评鉴研究所,以及中小学校校长培育及专业发展中心,一群教育行政与评鉴学术领域的教学与研究者,为达成上述的愿望,邀请贤达同好,构思编辑出版专业学术期刊,期望长期投入永续经营。刊物定名“教育行政与评鉴学刊”,名称显现我们的理念及本刊主题
以“保护学龄前幼儿身心发展之最大利益”为前提,基于依法行政、尊重专业及衡量与本政策攸关的重要关系人之利益下,研拟出适切可行的幼儿英语教育政策。 就法令规章而言,依据幼稚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幼稚教育之实施,应以健康教育、生活教育及伦理教育为主,并与家庭密切配合,达成维护儿童身心健康、养成儿童良好习惯、充实儿童生活经验、增进儿童伦理观念、培养儿童合群习性等目标。课程安排则依照“幼稚园课程标准”分为六大领域(健康、语文、常识、游戏、工作、音乐六类),采统整式教学,以生活化、游戏化之方式实施教学活动
8月28日上午,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委员、副校长张传银一行30人来学校考察交流。副院长邹翠兰,相关处室、系负责人参加座谈交流。 邹翠兰对客人一行到来表示欢迎,并从办学历史、招生就业、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教学成绩及国赛筹备及组织等方面介绍学校教学科研成果
为了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6〕7号),结合我校成人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创建于1956年,是中国民用航空局直属的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培养理、工、文、管等高层次人才的应用型大学,是培养民航飞行、空管、机务、机场运行、空乘、空保等特有专业及相关专业人才的民航特色大学。 (一)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负责组织对招考办法、录取标准及结果等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和表决
为丰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宣传活动,深入贯彻落实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举办第五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0〕6号),林芝市王者荣耀下注技术学校于9月2日组织开展“宪法晨读”活动。 早读课上,班主任向同学们展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王者荣耀下注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内容和图片,之后同学们齐声晨读以上法律条文,通过朗朗书声折射法律意志,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同学们心中生根发芽。
【校外活动】国家教育研究院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举办“2020年原住民族教育研讨会” 一、为促进原住民族教育于《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后的实务经验交流,旨揭活动邀请国内学者以“正义‧深耕:原住民族教育研究的新取径”为主题进行专题演讲与论文发表,欢迎校内对此议题有兴趣之教职员生报名参加。 二、会议时间:109年10月16日(星期五) 三、会议地点:国家教育研究院台北院区10楼国际会议厅(台北市大安区和平东路1段179号) 四、报名方式:全程免费,采线上报名,即日起至109年10月9日(星期五)止受理本活动报名,名额上限150名。 六、全程参与者核发8小时公务人员终身学习时数
师资培育法第二十条第二项已于98年7月31日停止适用,第三项则于102年7月31日停止适用,尔后申请教师证书则须依师资培育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教师资格检定考试)、第十一条第三项(加另一类科)、第二十二条(偏远或特殊地区换证)或师资培育法施行细则第七条(加注任教学科)办理。 注:于102年7月31日前提出实习申请者方得适用师资培育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二月九日本法修正生效前,依师范教育法考入师范校院肄业之学生,其教师资格之取得与分发,仍适用修正生效前之规定
职业教育法将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实施25年来首次“大修”。职业教育法修订已经连续三届列入人大立法规划,从本届人大列入立法规划到修订通过,也已经过了近4年
2月22日,教育部公布2019年工作要点。其中强调,要强化家庭教育。并对目标任务提出要求,要明确家长主体责任,发挥学校指导作用,健全家校合作机制,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