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条例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家电投) 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由中国电力投资 集团公司与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合并重新组建 的大型国有企业,注册资本金450亿元,资产 总额7223亿元。 7月10日,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2017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家电投精准扶贫白皮书》《国家电投海外社会责任报告》,并同步推出《国家电投案例集》。 为更好地提供企业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企业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要求,国家电投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经调查,下列20个社会组织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度检查,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民政部《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其实施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我校网站已开通...,欢迎大家的光临! 近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立三所高校,计划在校生规模2.4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省政府近日对省教育厅报送的《关于正式建立贵州财经职业学院的请示》作出批复,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建立贵州财经职业学院,主管部门为省财政厅,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办学经费以省级财政投入为主。 二、学校为全日制公办普通高职院校,以全日制普通高职教育为主,同时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学科门类以财经等为主,专业设置按有关规定报批,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000人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请介绍下《操作细则》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2021年4月1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2021年4月20日,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11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对“十四五”期间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作了规定,明确要求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制定核定科研机构名单的具体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家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操作细则》,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 问:《操作细则》的制定参考了哪些文件? 答:主要参考了《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132 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的通知》(苏编办发(2014)14号)等文件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考生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可以获得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现有自学考试专科段主考专业21个,本科段1个
设立个体工商户,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其中,香港居民应当提交:(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
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编辑] 第一条 为调节私营企业投资者的收入,鼓励私营企业投资者发展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参加企业经营取得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条 对私营企业投资者从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取得的收入,按下列规定征收或者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一)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三)私营企业投资者不论以何种方式撤回生产发展基金或者转让企业资产用于个人消费的,依照前项规定,补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